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鼓励各专业、各部门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和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二、接受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专款专用。
三、接受捐赠的部门或专业应填写《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接受捐赠登记表》,将受赠资金拨入院财务室专门账户,对所收物品,应将名称、数量、折合价值等信息报送院办公室备案。
四、院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颁发证书。
五、由院档案室负责保存捐赠信息,建立捐赠档案。
六、各受捐单位将本着充分尊重捐赠单位和个人意见的原则,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与捐赠单位进行合作。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