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211工程”,是国家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学校在“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进行“211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211工程”项目),系指我校利用国家“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立项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211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思路,使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得到长足的进展,以形成特色,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全面实现学校“211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师资队伍和与学科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校各项工作的龙头。我校“211工程”学科建设仍然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促进交叉,提高内涵”的指导思想,对学科进行系统性的结构优化与布局调整,实施重点建设的方针,以期逐步形成优势,立足新的起点,实现新的平衡。
第五条 “211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审核、批准、检查、评估等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校法人组织),全面负责与指导学校“211工程”的建设。南京大学“211工程”办公室为执行机构,具体负责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为了有利于“211工程”项目的实施,将建设项目分为学科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部分,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设立“南京大学重点建设项目监理委员会”,协助“211工程”办公室进行工作。聘请具有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经验的教师、干部做监理人,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逐项、全过程监理。
第九条 承担“211工程”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均应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其成员为主管部门或院系负责人及相关学科负责人,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秘书1人。经校法人组织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项目领导小组向校法人组织负责,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科项目领导小组应全面统筹和协调各子项目间的项目任务安排、年度计划、经费使用、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工作。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是我校实施学科建设的最重要的工作单元;凡属本学科建设的重大事宜,诸如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工作汇报、竣工验收等,必须由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和签字方能生效,否则,校“211工程”办公室有权拒绝受理该学科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211工程”各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负责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南京大学有关条例执行,同时还要遵守财务、设备、图书、人事、科技、社科、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必须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与校法人组织签订任务书;建设项目所属研究方向或实验室也应与该项目领导小组签订任务书,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211工程”项目建设遵循严格、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负责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填写年度计划表);
(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年度实施方案;
(三)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年度实施方案;
(四)执行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编号:
学科建设项目 211(2)ⅰ-××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11(2)ⅱ-××
队伍建设项目 211(2)ⅲ-××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11(2)ⅳ-××
第十四条 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如需变更,必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在专项经费范围内,由各主管校领导批准;超出专项经费范围的变更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经校法人组织批准。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将冻结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五条 “211工程”项目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为此,学校在“九五”期间设立的“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审核专家小组,仍然负责统筹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论证、审核、招标、验收、咨询等各项工作,同时强调:
(一)“211工程”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考虑学科建设、教学急需且论证充分、管理落实的仪器设备。
(二)“211工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任务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承担,并按照南京大学“211工程”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有关验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211工程”项目所购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转、功能开发和维修等一系列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经费包括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以及江苏省政府等部委的专项拨款。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211工程”建设经费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统一规划、按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留用”的原则,即分四条渠道由校“211工程”办公室统一安排拨款、各主管部门分头专项管理,财务处具体执行。严禁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 各渠道主管部门均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便于子项目负责人操作执行。
第十八条 要把学科建设经费与科研项目经费或课题经费区分开来。学科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学科综合实力,使有关学科能争取和承担更大的研究项目与课题,而决不是取代科研项目经费或课题经费。这是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中要严格遵循的原则。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四项内容:
实验室建设费、图书费、业务费、队伍建设费。
1、实验室建设费由三项构成:设备建设费、软件购置费及研制费、运行维修费。
(1)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南字发[2000]105号《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软件购置及研制:按南字发[2000]63号《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执行。
(3)运行维修费不少于设备费总量的4%。其中2%用于大型仪器的测试、开放、维修、功能开发等,按《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另2%由院系统筹使用,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专款专用。
2、图书费使用方法是:各项目领导小组须指定专人负责图书资料的购置与管理,将需采购图书详列清单,经院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校图书馆进行核定,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方可采购。采取以校为主,校、院(系)相结合的采购方式,统一编目。图书必须进行集中收藏,扩大电子图书、在线刊物的收藏量,以充分利用学校的网络资源,实现共享。
3、业务费 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学术著作出版、材料费、测试分析费等低值易耗品项目的支出。
学术交流主要是指主办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所需的旅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境外学术交流的费用(含国际人员交流的费用),各项目每年限定3-5人次,每年不超过6万元。主办国际国内会议,需有会议序列号,并且原则上控制在校内举办,其费用学校给予配套资助。每次会议按照规模限定在5-10万元以内,不足部分由学科自筹。凡使用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的费用,先由项目提出计划申请,经“211工程”办公室审核、再由主管外事的校长批准后方可去财务处报销。
学术著作的出版费用,人文学科按照项目经费额度的15%提取,社会学科按照项目经费额度的10%提取,由校社科处管理。有关出版事宜,由校社科处制定相关的条例,统筹负责。
4、队伍建设费,指引进人才给予的科研启动费。由校“211工程”办公室集中控制额度,经学科申报后,批准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将在学科建设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科公共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各建设项目应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自筹资金的筹措和建设计划,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固定资产的投入。自筹资金包括与“211工程”建设有关的学科科研经费、各类捐赠以及其他投入。所有自筹资金均应进入学校财务。捐赠设备应提供能证明其价值的有关凭据。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报销时,须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自筹资金在报销时应填写《南京大学“211工程”配套经费报销汇总单》,作为自筹资金入帐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统一招标进行。修缮项目结束后,先将工程决算单报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核,再由校“211工程”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修缮费的报销手续。报销金额大于10万元时,需先报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提取奖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法人组织依据“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并制定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和检查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在建的“211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汇报,专家组全面评估各项目的建设情况,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必要时对该项目的阶段目标、资金投入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中期检查按照“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中期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主要建设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分析及具体支持措施。
(三)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
(五)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领导小组应提交完成项目情况的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由校法人组织委派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项目的建设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一)验收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等。
(二)验收时间。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最迟应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完成时间后半年内进行。
(三)验收条件。已完成预定的建设计划,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四)验收内容。主要是建设目标的实现情况、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等。同时还需要说明取得了哪些标志性成果,并对建设效益和项目管理进行分析。
(五)验收结果。验收结果由“211工程”验收专家组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在“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到建设期限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校法人组织将取消其列入“211工程”的资格,并追究一定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人事处负责队伍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211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211工程”项目的设备购置,并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211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经费的开支,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业务费与人头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根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报销。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对“211工程”项目建设图书的采购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21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与效益按照“审计规定”进行审定。
第三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科处负责学科出版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南京大学“211工程”办公室负责对已批准的“211工程”项目进行协调与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立项、评估检查,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制订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保证“211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教育部对“211工程”建设的新规定,对本条例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211工程”办公室。
二、南京大学历史学系“211工程”三期中期汇报
按照《南京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2010年6月22日,我系向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了材料,经专家评审团的批评和建议,顺利通过了南京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的中期考核。 以下是我系相关研究成果的基本介绍:
南京大学历史学系“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相关成果汇报
1、项目建设进展与计划执行情况
该项目为英国史、欧洲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国际化提供平台。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实现学科梯队建设、学术研究成果、人才培养与引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努力使南京大学历史学学科的整体水平在国内保持先进水准。
该项目执行已经在建设成效、标志性成果、资金到位与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也形成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2、主要建设成效
(1)主要成果:近两年来,课题组共完成论文80余篇,著作18部。
世界史
(1)重要期刊论文:
王 涛 心怀二意的伊拉斯谟,《历史研究》2009年第6期(一流)
陈晓律 第一个工业化民族的民族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于文杰 英国19世纪早期手工艺运动的形成与传播,《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陈日华 中古英国地方自治研究综述,《世界历史》2008年第5期
刘金源 《反结社法》与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劳资关系,《世界历史》2009年第4期
沈 汉 形态历史学方法及其在历史研究中的应用,《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
任东来 《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评介,《美国研究》2008年第1期
施义慧 19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生活史研究评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4期
(2)著(译)作
陈晓律主编:《英国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陈晓律、于文杰、陈日华:《英国发展的历史轨迹》
洪霞:《1887——1931年英国发展研究》,南京出版社,2008年版
沈汉:《资本主义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舒小昀 译:《富裕社会》,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近现代史
(1)重要期刊论文:
马俊亚 china’s traditional monetary system and the trade in agriculture products,1920-1933, modern china,vol.34,no.3,july 2008,pp.344-371.(ssci)
曹大臣 汪伪大使馆考论, 《历史研究》2009年第4期(一流)
马俊亚 近代淮北地主的实力与影响,《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一流)
张 生 抗战时期中国受害者ptsd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年2月9日
姜良芹 战时重庆“有机知识分子”及其阶级道德基础研究(译文),《近代史研究》
2008年第1期
陈谦平 国民政府战后对台湾的工业接收及其影响,《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
姜良芹 试论中国史学界南京大屠杀史研究的范式转移,《民国档案》2008年第2期
申晓云 国民政府五院政体下的权力模式、领袖专权与外交制衡,
《民国档案》2008年第2期
朱庆葆 日本“治台经验”在中国大陆的运用及其危害,《江海学刊》2008年第4期
张宪文 再论民国史研究中的几个重大问题,《江海学刊》2008年第5期
陈蕴茜 城市空间重构与现代知识体系的生产,《学术月刊》2008年第6期
李 玉 中国近代公司制度建设的几个面相,《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著(译)作
崔之清:《国民党政治与社会结构之演变(1905-19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曹大臣 :《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研究—以华中地区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陈蕴茜:《崇拜与记忆——孙中山符号的建构与传播》,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李 玉:《制度寻踪(公司制度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姜良芹 译:《九个世纪的悲歌:湘湖地区社会变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重大奖项
张宪文教授主持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于2010年7月获得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